省教育厅昨日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消防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我省中小学都要购买校方责任险。中小学生因学校过失导致的伤害事故,将由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山东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或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因学校疏忽或者过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里的“校外活动”是指春游、夏令营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支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特色服务等通过招标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的标准。
高校校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以及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记者 徐玉芹)
来源:山东商报

